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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1Z1

被告人文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号。因犯强奸罪,于20131125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422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20201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910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014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2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2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62620时许,被告人文某向同在道孚县**村在建小学工地务工的马某某,以借车到乡政府附近有信号的地方打个电话为由,将马某某牌照为川VW****的长城牌皮卡车借走,当晚文某将该皮卡车连夜开至富顺县后藏匿自己的行踪,因缺钱便将该皮卡车抵押换取现金,后将赃款挥霍。20209813时许,被告人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医科大附中医院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估价,被盗皮卡车价值60666.67元(大写:陆万零陆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追回的皮卡车;2、书证:接警记录,挡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物价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宿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车辆开走并进行抵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1112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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