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文某,绰号文文,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2018年5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5日,经我院决定,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文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房间内制造毒品冰毒, 后于2018年5月1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房间内查获净重58.48克红褐色膏状物质、净重73.40克红褐色液体膏状混合物质,一个透明塑料封装袋装着的一叠黄色P H试纸,一本黄色外壳笔记本,以及制毒工具搪瓷盘、碗、盘子等物品。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红褐色膏状物质和红褐色液体膏状混合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制造毒品甲基苯内胺131.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鹏飞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视频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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