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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其均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文其均,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0********,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湘乡市**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9月7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其均涉嫌方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重大,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文其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挖机、铲车等在湘乡市育段乡轧桥村山羊组采取挖山取沙的方式的非法采砂、洗砂,其中一部分砂土以约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湘乡市育段乡立鑫砂场经。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测量,被告人文其均非法开采建筑用砂1844吨,开采面积1015平方米。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文其均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价值人民币191315元。

案发后,被告人文其均于2019年12月1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其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文其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文其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其均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楚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文其均现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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