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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兵强奸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文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旺苍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8号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兵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文兵在泸州市江阳区**路处遇见准备回家的被害人周某某。文兵尾随受害人周某某至其居住的**街**小区后采用对被害人殴打并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单元**号家中后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沁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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