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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兴国盗窃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文兴国,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村****号,居住在四川省武胜县******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兴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文兴国来到武胜县沿口镇望江路59号门市附近(城市江山小区后门附近),采用砸破汽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为渝D7****棕色别克小汽车内实施盗窃,并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余元等物品。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文兴国的母亲段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25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文兴国在武胜县**镇**酒店附近被武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文兴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兴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兴国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兴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兴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兴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红

(院印)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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