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兴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文兴国来到武胜县沿口镇望江路59号门市附近(城市江山小区后门附近),采用砸破汽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为渝D7****棕色别克小汽车内实施盗窃,并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余元等物品。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文兴国的母亲段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25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文兴国在武胜县**镇**酒店附近被武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文兴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兴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兴国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兴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兴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兴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军红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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