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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传香盗窃案)_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文传香,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万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传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文传香因无钱用,在万州区**镇3次盗取他人财物,盗得4只鸡子、1只鹅,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文传香到万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家地坝,将其鸡圈1只约3.5公斤母鸡盗走。接着又到同村**组**号被害人黄某某家将其1只约3.5公斤母鸡盗走。文传香将盗得的鸡子拿回家煮来吃掉。

2020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文传香到万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崔某某家,将其鹅圈1只约3.5公斤母鹅盗走,销赃获50元。

2020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文传香到万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万某某家,将其鸡圈内1只约3公斤公鸡盗走。接着又到同村**组**号被害人谭某某家将其母鸡1只重约2.5公斤公鸡盗走,在逃离时被抓获。公鸡、母鸡被起获发还给万某某、谭某某。

经鉴定,万某某家公鸡、谭某某家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247元。

经鉴定,文传香作案期间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万某某、刘某某、崔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文传香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区公安局万州价鉴字[2020]15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渝精卫[2020]精鉴字0805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文传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传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文传香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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