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文伟程,绰号“牛独”,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暂住于潮州市潮安区**镇**茶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18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其经营的**茶铺内,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并加装瞄准器,准备用于打猎;当得知同案人黄某某被抓获后,被告人文某某又将枪另藏于潮安区**镇**村文某乙家中,直至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枪状物一支、子弹三枚等物。
被告人文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潮安区**镇茶乡饭店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送检的1支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送检的3枚弹形物品是小口径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弹药;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证实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向他人购买一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6月2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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