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文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保安,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抢夺罪,2005年12月17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千元。因涉嫌抢夺罪,2020年10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至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文某在益阳市区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文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桥南豪爵铃木专卖店以看车试车的名义趁机抢走一台全新豪爵DK125摩托车;
2.2020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文某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联通营业厅内以试看手机的名义趁机抢走一台全新vivos7手机;
3.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文某在益阳市赫山区中国黄金桃花仑店内,趁试戴黄金项链的机会抢走一条重47.08克的黄金项链。
经益阳市资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摩托车价值8900元,VIVOS7手机价值2281元,黄金项链价值19712.4元。以上物品价值共计30893.4元。上述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首饰入库明细单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6.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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