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敬清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单位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环保大道**号**栋**室,法定代表人敬清华。

诉讼代表人敬某某,男,**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敬清华,曾用名敬四清,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警方抓获归案,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9日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7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敬清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敬清华在长沙市雨花区环保大道**号长沙**中心注册成立**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8月,**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敬清华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湖南**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控部业务员郝某某,经郝某某引荐与**公司的董事长李某甲(已判决)洽谈融资借款,经商议由**公司帮**公司向社会融资,融资后资金实行分流,被告人敬清华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敬清华伙同**公司共同制作了虚假的抵押物材料和项目资料,并由**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函,以**项目的名义在衡阳**、**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和**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

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项目以四方合同的形式在**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63人融资447万。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3月2日,**项目以四方合同的形式在**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34人融资400万。上述847万的融资资金均转入**公司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430015820610********),因**公司的建行U盾由**公司的工作人员保管,每次待融资款到账后,李某甲或**公司法人代表邹某某便会安排财务人员将融资款转移至由他们实际控制的以**公司员工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为获取资金,被告人敬清华与邹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和2015年12月29日先后签订了两份融资资金分流协议(约定由**公司共计使用融资款中的120万,**公司使用680万,各自还本付息)。事后,被告人敬清华与邹某某还签订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人敬清华向邹某某共计借款120万元,月利息为3%。之后邹某某使用其个人账户和其公司员工许某某的账户先后转账115.19万元(扣除利息)至被告人敬清华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敬清华收到上述款项后,将钱用于**公司资金周转。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敬清华归还了20.4万元本息至许某某的账户。项目到期后,**公司在归还了52万元本息后,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出借人找到**、**公司要求还钱,**、**公司找到被告人敬清华要求其到衡阳与各出借人一起商谈还款事宜,被告人敬清华出具承诺书表示会将自己所借的120万元归还。2016年9月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敬清华归还了64.7万余元本息到**、**平台或者出借人的账户,未能再及时还本付息,于2017年年底失去联系。

2019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长沙银行内将被告人敬清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融资中介及融资管理服务协议、合作协议、承诺书、借条、**公司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出借人报案登记表、借款合同和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合同87份、项目资料、收据、银行转账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李某甲、郝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鞠某某、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敬清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恒信弘正会计事务所衡阳分所[2020]第016-5号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敬清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良军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敬清华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卷、项目资料一本、光碟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