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1730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殁年20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另案处理)原系南部县建兴镇中学校医兼保安员,2001年11月的一天,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在南部县建兴镇中学门口相遇后,劝说何某某、陈某某今后不要再到学校逗留时,与刘某某发生争吵、抓扯,刘某某朝张某某左眼打一拳后逃离。事后,蒲某某遇见张某某,告知曾被刘某某打,亦在找刘某某。2001年11月25日下午4时许,蒲某某、王某某得知刘某某到了建兴场,即邀约张某某,张某某便邀约与自己一起打牌的被告人敬某某,该五人在南部县建兴中学大门外找到刘某某,刘某某见状便沿该校围墙外麦地朝宝马河边跑。蒲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后追赶,被告人敬某某与张某某亦从公路上追赶。期间,张某某边追边大声呼喊:“抓到起”。刘某某慌忙中跳入宝马河并向对岸游去。蒲某某、王某某、敬某甲用石头朝刘伟打,未打中。刘某某在游到河中间时,蒲某某、王某某等人便返回。被告人敬某某、张某某赶到河边见刘某某已游到河中间,遂与蒲某某等人同行返回。刘某某在游到离对岸约5米的时候因体力不支,溺水死亡。
被告人敬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