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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敬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群众,榆林佳能长泵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后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某某某经营的榆林佳能长泵机电有限公司在与柳州市良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票面价税合计10%至12%的价格分两次让柳州市良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551772元,税额合计80172元,后被告人某某某将该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某家属就上述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全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榆阳区税务局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与他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亮馨苑小区2号楼A单元704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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