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赤城镇下河街出发向蓬溪县赤城镇竹林桥方向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香溪路与西湖路交界处时被民警挡获,民警遂对敬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医院提取血液二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1598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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