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13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2011年8月3日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4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8日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住龙岗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唐某某二人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群众王某某(化名)向被告人唐某某求购“冰毒”(甲基苯丙胺的俗称),被告人唐某某遂问被告人敬某某是否有“货”,并介绍被告人敬某某与王某某加为微信好友,通过联系,被告人敬某某与王某某商议以每“个”700元的价格交易 20个“冰毒”,另加1000元路费,王某某随后向龙岗派出所举报。2020年7月21日23时许,王某某与被告人敬某某、唐某某在被告人唐某某所住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房碰头,被告人敬某某交给王某某一个塑料袋(内有20小袋白色晶体状物品),王某某则给付了被告人唐某某15000元现金,此时,设伏民警将被告人敬某某、唐某某抓获。经称量,被缴获的20小袋白色晶体状物品共重10.16克,经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比对,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历,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敬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物品芙蓉王香烟一包、打火机一个、吸毒工具一套、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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