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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敬某某、上海某某服饰饰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2060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服饰饰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户籍在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镇**村**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2********,**公司员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10月,**公司实际经营人敬某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让宿迁**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开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核实,宿迁**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202943元,价税合计1396725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敬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公司提供的发票、部分发票认证清单及情况说明;4、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请求对陈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开展协查工作的函》及附件、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5、被告人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0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公司与被告人敬某某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公司与被告人敬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玮

检察官助理:崔苗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82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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