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80号
被告人教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打零工,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街**社区**炸酱面楼上**楼**室(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被告人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了被告人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教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教某甲于2020年1月底,为偿还债务,以做草莓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网上骗取游戏好友邵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5人及其朋友周某某的钱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教某甲于2020年2月,通过网络游戏“**场”认识江苏江阴的被害人邵某某,并对其谎称自己在做草莓生意,因银行卡支付上限,需要借钱周转,待当日货款收到后就还钱,并至银行ATM机上拍摄的虚假转账视频骗取其信任,骗得被害人邵某某信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教某甲退赔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3000元。
2.被告人教某甲于2020年2月,通过网络游戏“**场”认识山东济南的被害人王某某,并对其谎称自己在做草莓生意,因银行卡支付上限,需要借钱周转,可以先转钱给被害人银行卡,再由被害人转钱给其支付宝,并至银行ATM机上拍摄的虚假转账视频骗取其信任,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教某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教某甲于2020年2月,通过网络游戏“**场”认识南京市建邺区的被害人张某某,并对其谎称自己在做草莓生意,被害人向其商户转账自己可以获得额外红包,收到钱就把钱转回给被害人,并至银行ATM机上拍摄的虚假转账视频骗取其信任,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教某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700元。
4.被告人教某甲于2020年2月,通过网络游戏“**场”认识吉林长春的被害人徐某某,并对其谎称自己在做草莓生意,因银行卡支付上限,需要借钱周转,待当日货款收到后就还钱,并至银行ATM机上拍摄的虚假转账视频骗取其信任,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396元。案发后,被告人教某甲退赔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400元。
5.被告人教某甲于2020年1月,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辽宁本溪的被害人李某某,并对其谎称自己在做草莓生意,因银行卡支付上限,需要借钱周转,待当日货款收到后就还钱,并至银行ATM机上拍摄的虚假转账视频骗取其信任,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教某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6.被告人教某甲于2020年2月,对河南许昌的朋友周某某谎称自己在做草莓生意,因银行卡支付上限,需要借钱周转,可以先转钱给被害人银行卡,再由被害人转钱给其支付宝,并至银行ATM机上拍摄的虚假转账视频骗取其信任,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教某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600元。
被告人教某甲经公安电话联系,于2020年3月2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教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教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站**社区**炸酱面楼上**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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