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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893号

被告人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乡**村**组**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教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区**号楼**地产公司上班时,利用其担任该公司保安的工作便利,先后潜入908、909副总裁办公室及二楼仓库,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5万元、珍珠吊坠项链、“中华”香烟、“飞天”茅台、“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会员”茅台、五粮液白酒、滋补品等财物。嗣后,被告人教某某先将窃得的部分“飞天”茅台、五粮液白酒、“中华”香烟以人民币5.2万元销赃给他人,得款化用;又将窃得的“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会员”茅台18瓶、“飞天”茅台4瓶、珍珠吊坠项链12条、滋补礼品2盒等物返还上述公司。经实物鉴定,被窃的12条珍珠吊坠项链、3瓶“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会员”茅台,共计价值人民币84015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代表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附照片)、被害单位提供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害单位出具的《夜班保安工作职责说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及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盗窃被害单位财物,后将部分被盗财物返还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教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8万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单位提供了被告人教某某盗窃后返还的部分财物,经实物鉴定后的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教某某到案的经过。

5.被告人教某某的供述、监控截图、辨认照片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对盗窃被害单位财物后部分销赃得款人民币5.2万元并返还部分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十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  岚

检察官助理  王小曼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教某某现被羁押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含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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