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禄劝公安局在办理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过程中,被告人敖某甲是公安部下发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人员名单中的一级猪头。经调查核实,被告人敖某甲自2016年年底参与并介绍他人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敖某甲参与并介绍他人参与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为 “国嘉吉祥大健康”、“中国物联网”、 “钱多多”、“国台基金1280工程”等,这些项目以国家要解冻民族资产和购买股票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他人缴纳报单费加入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报单费等款项。通过敖某甲介绍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交纳报单费的人有敖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代某某、敖某丙、赵某某,七人共被骗走人民币1353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年底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敖某甲介绍被害人敖某乙加入 “国嘉吉祥大健康”、“中国物联网”和“钱多多”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敖某乙加入以上项目后,先后三次共交纳了5660元的报单费被骗走,其中“国嘉吉祥大健康”交纳了1000元,“中国物联网”交纳了680元,“钱多多”项目交纳3980元。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敖某甲介绍被害人敖某丙加入 “钱多多”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敖某丙以3980元的价格购买了可以在手机上看广告领现金的手机,敖万权购买手机后,共在该手机提现过180元钱后手机平台被关闭。
3.2017年,被告人敖某甲介绍被害人李某甲加入了“国台基金1280工程”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李某甲加入项目后,交纳了1280元的报单费。之后李云坤又转了110元给敖某甲让他投资项目。这两次投资李云坤一共被骗1390元钱。
4.2017年5月,被告人敖某甲介绍被害人代某某加入了 “国嘉吉祥大健康”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代某某于2017年5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转了1000元给敖某甲帮她报单,致代某某的钱被骗走。
5.2018年,被告人敖某甲介绍被害人李某乙加入了“国嘉吉祥大健康”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李某乙加入“国嘉吉祥大健康”项目后,交纳了500元的报单费,该报单费被骗走。
6.2018年,被告人敖某甲介绍被害人李某丙加入了“国嘉吉祥大健康”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李某丙加入“国嘉吉祥大健康”项目后,交纳了500元的报单费,该报单费被骗走。
7.2018年11月,被告人敖某甲介绍被害人赵某某加入了 “国嘉吉祥大健康”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赵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敖某甲帮他报单,报单后赵某某的钱被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记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致使他人财物被骗135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伟芬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敖某甲现被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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