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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敖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市**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敖某甲与被害人朱某甲因农田琐事在监利市**镇**村**组发生争吵,敖某甲用拳头殴打朱某甲胸部、脸部等部位,朱某甲用竹竿敲打敖某甲头部,敖某甲亦持竹竿与朱某甲对打。同日17时许,敖某甲与朱某甲在本村**组农田路上再次相遇,两人因上午打架事情发生争执,敖某甲用拳头朝朱某甲胸部打了一拳。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朱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敖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敖某甲户籍证明、朱某乙、朱某甲诊疗报告;2.证人朱某乙、敖某乙、敖某丙、敖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敖某甲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因民间矛盾引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书记员:  王珏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人民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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