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敖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59********,汉族,文盲,渔民,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巷**号之2,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敖某甲因父母遗产问题对姐姐敖某乙、妹妹敖某丙心生怨恨,多次到敖某乙、敖某丙家里闹事。2020年10月4日18时许,敖某甲手持开山刀、自制水管钢刺到**镇**水塘**巷**号敖某丙家中闹事,扬言要砍敖某丙的家人,后被敖某丙及丈夫林某某制止。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民警接警后,将敖某甲带回接受调查。敖某乙、林某某念与敖某甲是姐弟关系,请求公安机关对敖某甲不作处理,民警对敖某甲作批评教育,敖某甲签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发生此事。但敖某甲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分别在2020年10月5日、10月6日、10月16日到敖某乙、敖某丙家中闹事,辱骂、恐吓他人。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敖某甲为发泄情绪手持水泥块到敖某乙家门口,使用水泥块砸坏敖某乙家的不锈钢大门,后敖某甲又手持石头到敖某丙的家门口,使用石头砸坏敖某丙家的不锈钢防盗网。敖某甲的行为严重影响敖某乙、敖某丙的家人及邻居的日常正常生活。
经阳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敖某乙家中的不锈钢大门、墙面纤维板损失价格为834.00元;敖某丙家中不锈钢防盗网损失价格为3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处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保证书等书证;4、被告人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恐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敖某甲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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