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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敖某甲(曾用名敖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62********,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竹溪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敖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C****1 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竹溪县**镇**村**组路口驶出,横穿**路行驶到**村**组路口,遇被害人李某甲(竹溪县**镇**村**组村民)驾驶“新世纪”牌二轮电动车沿**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李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敖某甲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案发后敖某甲请汤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

2019年10月4日19时36分,李某甲经竹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敖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敖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汤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鸽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竹溪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1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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