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85号
被告人敖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敖某乙(曾用名敖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敖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敖某甲、敖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黄某某骑电动自行车送外卖途经本市**区**巷**号对出路段时,不小心碰了被告人敖某甲的腿,导致敖某甲不满。于是敖某甲与其弟弟被告人敖某乙动手殴打黄某某,黄某某被踢致右侧睾丸闭合性挫裂伤,阴囊血肿。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30日,敖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8日,敖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受理报警登记表、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敖某甲、敖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敖某乙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敖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19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敖某甲、敖某乙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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