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7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敖某某为保护其核桃林内的核桃不被松鼠啃食,遂使用捕鼠笼在**县**乡**村委会***组****山林捕捉松鼠67只,将捕捉到的松鼠宰杀后把皮张晒干悬挂在其位于***的房屋二楼横梁上,肉冰冻在冰箱内。经鉴定,涉案的67张野生动物皮张所属野生动物为松鼠,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捕获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敖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家裕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敖某某现住姚某某栋**镇**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12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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