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敖某某销售假药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4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某区人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某区******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敖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至案发,被告人敖某某在重庆市荣某区**镇开始经营“荣某***西医诊所”,经营范围内科。

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敖某某先后两次从他人处购得“喘博士杏仁百合胶囊”、“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痛博士冬虫草蝮蛇胶囊”、“蚁力神”等4种药品,敖某某在明知上述产品系食品和保健品批准文号,却标明了主治功能系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药品放置在其诊所内销售给杨某某、蓝某某、许某某等人用以治疗痛风等疾病,获利800余元。

2018年10月2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某区分局依法对“荣某***西医诊所”进行检查,当场从诊所内查获“喘博士杏仁百合胶囊”10盒、“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3盒、“痛博士冬虫草蝮蛇胶囊”6盒、“蚁力神”1盒。上述产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某分局认定,均按假药论处。

2018年12月5日,荣某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敖某某到荣某区公安局**派出所,敖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喘博士杏仁百合胶囊”等四种假药(均系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蓝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某区分局认定假药的情况说明;

6.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向他人出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敖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成伟

检察官助理:刘用玲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5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