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4********,汉族,大专文化,家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路**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敖某某通过“火爆招商网”联系到李某甲(已移诉),明知李某甲销售的“二代红牛”系高仿红牛钦料,仍以42.5元/箱或48元/箱(人民币、以下同)的价格进购1100箱(24瓶/箱)。事后,被告人敖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拼多多”平台等方式,以70元-107元/箱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
2.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敖某某明知李某甲销售的“New Bull红牛”系高仿红牛饮料,仍以48元/箱的价格进购2300箱。事后,被告人敖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拼多多”平台等方式,以70元-107元/箱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
3.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敖某某明知李某甲销售的“Rad ball红牛”系高仿红牛饮料,仍以48元/箱的低价进购4300箱。事后,被告人敖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拼多多”平台等方式,以70元-107元/箱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
上述期间,被告人敖某某销售上述高仿红牛饮料金额达6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10余万元。上述“二代红牛”、“New Bull红牛” 、“Rad ball红牛”饮料使用的商标未经“红牛”注册商标所有人**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授权许可。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敖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1只;
2. 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
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商标注册证、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商标侵权认定的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手机微信照片、拼多多店铺名表格和销售记录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李某乙、范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与
辩解;
5.辨认、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数据、辨认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维国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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