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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高安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2013年1月注册成立,2018年11月27日注销。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天津**公司通过中间人从国外购买汽车,进口到国内销售。在进口汽车过程中,被告人敖某某作为天津**公司**,明知所购汽车的真实成交价格,部分货款以定金方式支付,部分货款委托开证公司开立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支付,通过报关行以信用证支付的部分货款作为实际交易金额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给国家造成关税损失。天津**公司**敖某某采取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汽车34辆;经天津海关核定,天津臻成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711059.38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敖某某在接受缉私民警询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在侦查中扣押天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销资料、被告人敖某某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等八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海关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本院认为,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进口汽车贸易中,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汽车,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敖某某系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章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在现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册7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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