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敖某某在盘县**镇**街保险公司旁边的巷子里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零包2个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被盘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敖某某贩卖的毒品零包2个,净重0.16克,用于贩卖毒品使用的三星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贩毒所得的现金200元。经鉴定,敖某某贩卖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花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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