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高安市**镇**路**号。2019年8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敖某某在本区**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6号门口附近,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泼办理大额信用卡为饵,骗取其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的信用卡资料。被告人敖某某在操作被害人杨某某泼手机的过程中,趁机盗刷其中国银行信用卡人民币800元,被发觉后当场退赔。2019年10月8日至9日,被告人敖某某盗刷被害人杨某某泼的中信银行信用卡13笔,共计人民币3,488元。
2020年1月19日下午,高安市**派出所民警在敖某某位于**镇的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敖某某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泼的中国银行交易详情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款截图、被害人杨某某泼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敖某某曾向被害人杨某某泼发送办理信用卡的信息,并在线下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趁机获取其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的信用卡资料,盗刷其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被发觉后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当场退还赃款人民币800元。
2.被害人杨某某泼的中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10月8日至9日间,杨某某泼中信银行信用卡被盗刷13笔共计人民币3,488元。
3.被告人敖某某的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10月8日至9日间,被告人敖某某上述账户收到赃款13笔共计人民币3,474.7元。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分区指挥部出具的侦查经过,证实被告人敖某某上次作案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与被害人提供的支付宝、微信信息一致。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敖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春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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