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敖某某,曾用名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9********,蒙古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敖包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间,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安排工作、代办贷款、消除征信、出售房屋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包某某、张某某、乌某某、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6700元,羯羊3只、母羊1只(共价值5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2日,敖某某以为包某某在征信查询机售后找工作的名义骗取包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4月3日,敖某某退还包某某2000元。
2、2019年2月22日,敖某某以上述同样事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2月28 日,敖某某以为张某某交社保为由骗取张某某1500元。
3、2015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敖某某以给乌某某贷款、修复征信为由骗取乌某某人民币51200元,羯羊3只、母羊1只(共价值5000元)。
4、2019年3月28日,敖某某以卖房子为由骗取梁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9年4月以为梁某某办理房屋贷款为由诈骗梁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收条、ATM存款凭证、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内蒙古征信查询机升级与配置指南》、体检报告单、贷款记录、房地产权属登记薄、军官证、个人信用报告;
3.证人证言:证人云某某、王某某、福某某、哈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包某某、乌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四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11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凯锐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