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福建省霞浦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敖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网上相识。同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敖某甲虚构其未婚,在富阳区有房有车等事实,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利用被害人吴某某与其恋爱结婚的心理,以装修婚房、做工程等为名,多次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250 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敖某甲退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50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照片,借条,记账单,收条,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乙、黄某某、朱某某、燕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CD光盘1张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敖某甲现原地址候审(电话136********)。
2.侦查卷宗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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