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职业×江西**有限公司职工,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职业:驾驶员,家住景德镇市浮梁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职业×务工,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职业×城管协管员,家住景德镇市**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职业×务工,家住景德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职业×务工,家住景德镇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闫某某、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6日对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涉嫌诈骗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5月25日,并与被告人敖某某、闫某某、宁某某涉嫌诈骗案合并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敖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做“汽车套现”业务,以被告人敖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景德镇市某车行内贷款购买了一辆赣******丰田凯美瑞二手轿车,与车行老板谈好首付款之后再付,并交由被告人闫某某对该辆丰田凯美瑞汽车办理抵押借款,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闫某某等人商量,由被告人闫某某委托办理一本假的丰田凯美瑞机动车登记证书用于提高车辆抵押借款金额。在闫某某的指使下由被告人宁某某联系乐平市一家车行后,被告人敖某某、宁某某、刘某某及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丰田凯美瑞汽车来到乐平市“***”车行,拿出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谎称该辆汽车为全款车,骗取该车行老板方某某45000元,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实际得款42450元。被告人敖某某收到抵扣款后,按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分赃。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退还被害人一万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闫某某及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租车辆抵押换钱用。在乐平市“**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了一辆夏某某的赣******大众帕萨特轿车,且协商将该辆帕萨特轿车抵押给他人以换取钱财,并伪造了一本所有人为徐某某的赣******行驶证,后由被告人闫某某找到被害人胡某某谎称该辆帕萨特车是其朋友的,抵押给被害人胡某某30000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得款27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分得12000余元,其余的钱被徐某某等人分得。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闫某某、宁某某、刘某某及徐某某商量在乐平车行租赁一辆汽车后,再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别人以换取钱财,后四人来到乐平市“**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辆现代索纳塔8汽车,被告人闫某某用徐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张假的车主身份证图片,并由宁某某、徐某某将该辆索纳塔8汽车开至乐平市“**”汽车租赁公司,谎称该辆汽车车主是徐某某,欲办理抵押借款三万元,车行老板徐某某看到徐某某手机上P的身份信息是假的,被识破后未能诈骗到钱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物证、书证;2、被害人夏某某、方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敖某某、闫某某、宁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宁某某、刘某某、敖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宁某某、敖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有关涉案财物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及行驶证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徐某某”赣******行驶证及副本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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