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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盗窃罪)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敖成党,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于2004年11月22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000元,201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成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敖成党在昆明市宫渡区巫家坝工地,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梅花起子,将被害人尹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粉红色锡特牌电动车电门锁撬开,将该电动车盗走时被被害人尹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敖成党遂乘坐一辆拉客的电动车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价值297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成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成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坦白、三次劣迹、两次前科、犯罪未遂、赃物已发还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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