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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200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村**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凌晨2时37分许,被告人敖某某伙同张某某、高某某(均不满16周岁,另处)窜至洪山区珞喻路清和广场一楼范某某经营的**店,砸破玻璃门进入店内,从收银台盗走备用金832元,从货架上盗走黄鹤楼硬天下胜景香烟5包、硬奇景香烟50包、硬银紫香烟7包、软红香烟47包、软蓝香烟95包、软珍品香烟11包、硬珍品香烟71包、硬雪之景香烟1包、硬红香烟147包、软雪之景香烟3包、娇子软阳光香烟5包、红金龙硬福满多香烟30包、新版利群硬盒香烟10包,销赃后获赃款7000元,已分赃挥霍。被告人敖某某等人后被查获归案,经鉴定,所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445元,案发后敖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家属各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925元,被害人范某某已出具谅解书对三名涉案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被盗物品清单、香烟配送清单、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赃物照片一组;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光盘6张、监控截图一组 ;6、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8、扣押、接收证据笔录;9、对案笔录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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