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镇****村**号,住滦平县**镇****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敖某某驾驶白色“趴赛” 摩托车,到滦平县滦平镇王家沟村关营,进入赵阳家屋内翻找财物,被赵阳发现后,敖某某给赵阳留下人民币100元后潜逃。
2.2020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敖某某驾驶白色“趴赛”摩托车,来到滦平县滦平镇庄头营村胡家沟东营,潜入吴剑峰家中屋内翻找财物,将衣柜内人民币8200元盗走后潜逃,
3.2020年6月15日12时左右,被告人敖某某驾驶白色“趴赛”摩托车,来到滦平县安纯沟门乡小白旗村,进入代海燕家中屋内翻找财物,将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12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盗走,被邻居卢桂华发现后潜逃。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4065元。
4.2020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敖某某驾驶白色“趴赛”摩托车,来到滦平县大屯镇营房村,进入丁继洲家北面房子屋内翻找财物,将衣柜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被丁继洲发现后,弃车潜逃。
被告人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部分罪行,其亲属敖玉成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4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敖某某个人信息;(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4)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桂华、王颖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剑峰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对对代海燕、吴剑峰、赵阳、丁继洲四家被盗现场进行勘验的笔录、示意图、照片,证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意见结论书。
7.视听资料:代海燕、吴剑峰家被盗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秀云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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