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15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2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在一辆牌照为渝A6****的454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高庙村西站下车不备之机,将杨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拉丝拉开后,将挎包内的钱包扒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元和杨某某的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
2020年8月14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涪陵区江东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敖某某现押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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