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取保候审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敖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至次年1月7日期间,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被害人陈某某的暂住地,采用窃取被害人陈某某银行卡,利用事先掌握的取款密码至ATM机取款的方式,先后6次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卡内人民币合计3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敖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卡内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敖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卡内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敖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卡内人民币600元;
4.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敖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卡内人民币300元;
5.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敖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卡内人民币300元;
6.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敖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卡内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取款记录、谅解协议;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雨佳
2020年6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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