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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敖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9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2日,被告人敖某某以盈利为目建立微信群“文明娱乐群”(群主名为两个嘴唇图案, 微信号:wxid_crc74sjy13q622),共拉90余人进群,然后在网上公众号为“老友棋牌”上购买房卡后,利用房卡开设游戏房间,向微信群“文明娱乐群”中发链接的形式,组织群里人员20余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共计14,364.51元。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某已上缴非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依法扣押粉色vivo x9s手机一部、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一张(卡号为xxxx39)、非法所得5,0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文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交易明细;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敖某某供述材料;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发链接,微信群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余人,群里人员20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并以收桌费形式非法获利共计14,364.5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9年5月2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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