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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4********,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自治旗,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 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卢龙县****村的何某某居住的房屋在卢龙县****小区的开发范围内,因何某某在征地拆迁时阻止施工。被告人敖某某为教训何某某于2017 年12 月20 日15 时许,纠集尹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石某某(已判刑)并准备了棒球棒,装有尿等混合液体的矿泉水桶,由王某某驾驶租来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来到卢龙县龙泽城小区东北面何某某家门口在车内守候,待何某某从家里骑电动车出来时,驾驶轿车将何某某截住,被告人敖某某将矿泉水桶内装的尿等混合液体泼洒到何某某身上,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手持棒球棒对何某某进行殴打,致何某某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青紫皮下淤血,累计面积为161cm2。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敖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照片、汽车租赁合同、光盘制作说明、作案工具说明、人口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常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纠集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波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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