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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某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鄂F****2白色“北汽幻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46国道由南漳县长坪镇加油站行驶至长坪法庭。某某甲在倒车时将李某甲停放在楼下路边的摩托车碰倒,并与他人发生吵闹。李某甲电话报警后,南漳县公安局长坪派出所民警即出警调查,并现场对某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某某甲驾车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8mg/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某某甲带至南漳县长坪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某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8.88mg/100mL。某某甲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漳县公安局长坪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俞某某、张某某、某某乙的证言;3.现场查获及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和血样抽取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南漳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98632****;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四张;

3.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某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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