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1于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被告人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B*A***号轻型栏板货车从盘州市**沿盘州**往**方向行驶,23时23分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依法提取血样并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敖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843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敖某某无驾驶证驾车行驶,依法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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