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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富源县后所镇法凹村委会往后所镇庆云村委会方向行驶,21时24分许,车辆行驶至富源县富法线K30+100米处时,所驾车与同向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敖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后所交警中队民警接警后到场处警,经对敖某某现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03.2mg/100ml,经抽血检测,敖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47.92mg/100ml。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敖某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600元,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敖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及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酒精含量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则永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敖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1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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