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7********,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号,2007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因吸毒被治安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有诈骗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2********,汉族,大学专科毕业,系鞍山市公交公司四大队门卫,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2019年8月15日因吸毒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园林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敖某某、陈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敖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1月至4月之间,在鞍山市铁西区新开街47栋1单元16层黄某某家中,被告人敖某某谎称认识立山公安分局“陈某甲”可以帮助黄某某定位手机并帮助黄某某找之前骗黄某某的人,之后被告人陈某甲自称为立山公安分局**与黄某某通话并谎称可以进行手机定位但需要收取好处费。被告人敖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共同对黄某某进行诈骗,并多次从黄某某手中骗取共计人民币3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敖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谊丹
检察官助理:施彦竹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敖某某、陈某甲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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