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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陈某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敖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敖某某通过杜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吴某某(另案处理)后,商定由敖某某招募人员跟着吴某某从事以诱骗他人在虚假“Meta Trader4”平台(以下简称MT4)投资A50期指的诈骗活动。

2019年3月开始,敖某某租住广东省惠州市***区***小区****号房间,作为实施电信诈骗窝点,先后招募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从事荐股诈骗活动,形成了以敖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团队,其中敖某某为团伙头目,负责对接上家吴某某和管理窝点成员,同时扮演“随风”老师、老师助理、开户专员和业务员等角色,陈某某负责扮演业务员,该诈骗集团结构固定、分工明确。敖某某等人第一二周负责将客户拉进“老师”创建的股票群,发送直播链接,让客户听课,支撑直播间老师,第三、四周开始向客户介绍A50期指和MT4交易平台,并引导客户到MT4平台开户入金,待客户大量入金后杀单处理,诈骗客户钱财。

敖某某、陈某某成功诈骗两起:

1、受害人石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4月26日期间先后向MT4交易平台转入人民币299325.43元用于A50期指,最后石某某无法联系上群里的老师及助理,账户内资金余额也无法取出。

2、受害人潘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5月9日期间先后向MT4交易平台转入人民币105350.49元用于A50期指。

两受害人资金损失共计:404675.92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肆仟陆佰柒拾伍元玖角贰分)。其中敖某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陈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刘某某因刚来,属于学习阶段,暂未获利。

两起诈骗案成功后,犯罪嫌疑人敖某某将窝点转移至广东省惠州市*****区****小区,敖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三人分别出资1万元,用于实施诈骗启动资金,期间,由敖某某联系上家,购买300名客户资料,由敖某某和陈某某冒充老师助理名义,建立了群名为“益盟操盘手选拔赛老师粉丝群106、107、108、109”的四个群。其中敖某某为组织者,他负责冒充老师、老师助理给客户讲解股票,向客户发送益盟操盘手选拔赛视频链接和登录账号;陈某某冒充老师助理,并以托的身份到群里去点赞、鼓掌送花、说好话迷惑客户,并添加客户为好友,引诱客户到MT4平台入金炒A50期货;刘某某当托,负责看和记录“益盟操盘手选拔赛”直播间老师讲解的股票和股票代码,记录下来交给敖某某和陈某某,并转发客户,同时添加客户为好友,取得客户信任后,诱骗客户到MT4平台开户入金,然后反向操作使被害人在平台投资亏损。

2019年7月1日,团伙人员敖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正在实施诈骗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扣押作案电脑10台,作案手机14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敖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敖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陈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7册(内含光盘1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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