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巷**村**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道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来宾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道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在麒麟区**路上无故辱骂骑电动车的朱某某、崔某某,后双方发生争吵、打斗。被告人杨某某、道某见状,遂与敖某某一起对被害人朱某某、崔某某进行殴打,并砸坏朱某某的两部手机。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崔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崔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道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道某、杨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敖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道某、杨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道某、杨某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敖某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杨某某、道某在一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道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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