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敖某某、王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利用“闲聊”APP软件组建闲聊群,并邀约召集他人加入群号为“90000450907”的闲聊群赌博,通过四川熊猫麻将APP,将输赢的红包通过闲聊群进行结算。该群为5元成都麻将群,由敖某某定制收费规则,处理群内纠纷,代包、帮忙提现等业务,王某某负责收取所有的房费并记录下来,后与敖某某按照敖某某七成、王某某三成的比例分成。抽头方式为熊猫麻将每个房间的大赢家赢取40分以上,抽取10元房费,40分以下(包含40分)至10分以上,抽取5元房费,10分以下(包含10分),不抽取房费的模式进行抽头。从2019年6月1日起,截止2019年12月23日,敖某某与王某某通过抽取房费的方式获利共206465元。敖某某占七成,分得144525.5元,王某某占三成,分得61939.5元。敖某某用微信购买“熊猫麻将”软件房卡消费共计支出25500元,该支出也按照三七比例承担,敖某某支出17850元,王某某支出7650元,二人实际获利为敖某某126675.5元、王某某54289.5元,该群发展邀约赌客160余人。被告人敖某某退缴赃款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赃款542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王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到案后,协助同案犯到案,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39533****
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817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散页证据材料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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