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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柯某甲等抢劫、盗窃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

被告人敖某某、柯某甲因涉嫌抢劫、盗窃罪,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盗窃罪,均于2020年1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柯某甲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敖某某、柯某甲与同案人余某甲、“你妈批”(另案处理)驾驶二辆摩托车从**区**镇往潮阳区**镇方向行驶,经过潮阳区**镇**桥加油站时,发现被害人罗某乙驾驶一辆雅迪电动摩托车经过该处,遂产生抢劫其摩托车的念头。后敖某某、柯某甲与余某甲、“你妈批”便驾驶摩托车尾随罗某乙,当罗某乙驾车至**镇**桥高速路高架桥下时,敖某某、柯某甲与余某甲、“你妈批”便驾驶摩托车逼停罗某乙。接着“你妈批”持随身携带的伸缩棍殴打罗某乙的头部致其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罗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后抢走罗某乙的电动摩托车及一部OPPO手机。抢劫得手后,敖某某、柯某甲与余某甲、“你妈批”驾车逃离现场,抢得电动摩托车由“你妈批”销赃得300多元,敖某某、柯某甲各分得110元, OPPO手机则被敖某某、柯某甲等人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敖某某、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盗窃

2019年12月8日2时许,被告人敖某某、柯某甲、罗某甲预谋外出盗窃摩托车。当敖某某、柯某甲、罗某甲驾驶摩托车经过潮阳区**镇**村菜市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罗某丙停放在其租住房子门口的一辆雅玛玲电动摩托车(经估价:价值2300元),敖某某、罗某甲就上前盗窃该辆电动摩托车,柯某甲则在旁望风。盗窃得手后敖某某、柯某甲、罗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敖某某驾驶盗得的电动摩托车载罗某甲行驶至**公路**路段时,因怀疑有人追赶他们便弃车逃离现场,而柯某甲则驾驶作案使用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警后,根据该辆雅玛玲电动摩托车的定位系统,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敖某某、柯某甲、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柯某甲合伙以暴力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罗某甲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被告人敖某某、柯某甲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0610

附:

1.被告人敖某某、柯某甲、罗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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