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敖某某,曾用名敖雄,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22日已分别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7月3日、9月18日分别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7日、7月21日退回鲁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鲁甸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敖某某、李某某开着敖某某向李某甲购买的车牌号为云******吉利轿车以及敖朝阳的车牌号为云******长安牌微型车,先后在鲁甸县**镇**号街**道**路共同实施了五次盗窃电缆线的行为。其中,鲁甸县**镇**街的电缆为使用中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6120元,电缆修复价格930元;鲁甸县**镇**处的电缆为使用中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2600元,电缆修复价格940元;鲁甸县**镇**处电缆为使用中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5840元,电缆修复价格4260元;昭阳区二环南路的电缆线为使用中的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9780元,电缆修复价格1747元;鲁甸县**镇**处环岛内的电缆是安装后尚未投入使用的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7396元,电缆修复价格为7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赃款等物证;2.户口证明、机动车信息等书证;3.刘某某、李某甲、唐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李某某盗窃使用中的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盗窃未投入使用的数额较大的电缆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对被告人敖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勇
助理检察员:王琴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卷宗伍册,光盘贰拾玖碟。
3.随案移送车辆照片壹份、赃款照片壹份、电缆照片壹份,手机贰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