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64号
被告人敌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2018年12月27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16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94********,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村村民委员会**村**村。2019年9月16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敌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敌某某、邓某某时分时分,去到本市桥头镇、常平镇等多地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敌某某去到本市桥头镇田头角村委会附近路段,见被害人王某某的小轿车停放此处,便伸手去拉该车的车门,欲盗窃车内财物,此时被巡逻的治安队员发现并抓获。后被行政拘留五日。
(二)2019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敌某某、邓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塑胶城塑通二路241号门口,见被害人李某甲车的小轿车停放在该处,便伸手拉开车门,盗走车内的120元现金。敌某某、邓某某盗窃逃跑时被附近的保安抓获。后敌某某、邓某某各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9年6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敌某某、邓某某去到本市横沥镇中山东路1号锦良洗车店门口,见被害人李某乙的小轿车停放在该处,便伸手拉开车门,盗走车内的1920元现金。作案后,敌某某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民警于2020年6月28日将被告人敌某某、邓某某抓获归案。经统计,敌某某盗窃三次,涉案金额2040元;邓某某盗窃二次,涉案金额2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敌某某、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敌某某、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敌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敌某某、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敌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敌某某、邓某某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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