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男性,***日出生,汉族,甘肃*县人,不识字,农民,家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居民身份证号:622826***。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李**在中村镇**水泥路面上晒麦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持一根木棍击打陈**左胳膊,致陈**受伤。经宁县中村镇卫生院诊断,陈**左胳膊桡骨骨折。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陈**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的户籍、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韩**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的陈述;

4、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5、宁县中村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6、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7、作案工具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