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县人,不识字,农民,家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居民身份证号:622826***。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李**在中村镇**水泥路面上晒麦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持一根木棍击打陈**左胳膊,致陈**受伤。经宁县中村镇卫生院诊断,陈**左胳膊桡骨骨折。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陈**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的户籍、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韩**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的陈述;
4、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5、宁县中村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6、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7、作案工具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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