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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政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9********,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乡排**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政某某酒后来到其母亲付某某与其现任丈夫丽某某家中要钱未遂后,拿起被害人丽某某家中的空酒瓶砸了丽某某头部两空酒瓶后,又用碎酒瓶戳了被害人的眼睛一下,见被害人头部及眼部大量流血后政某某畏罪逃跑。2016年6月26日,经泸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丽某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丽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付某某、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泸)公(司)鉴(伤)字[2016]108号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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