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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攸某某、李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攸杰翰,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海门**小区**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永科,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攸杰翰、李永科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攸杰翰收买了李永科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套,转售给郭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130元。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永科收买了毕某某、陈某某、魏某某、马某某四人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合计6套转卖给被告人攸杰翰,被告人攸杰翰收买了上述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因无法联系到郭某某,遂将银行卡退还办卡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毕某某、魏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攸杰翰、李永科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攸杰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攸杰翰、李永科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攸杰翰、李永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攸杰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继明

检察官助理:叶云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攸杰翰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

李永科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碟、视听资料贰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详见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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